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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悬赏执行这一有力武器

发布时间:2024/10/31 19:00:14

     债掌舵(执行悬赏公告法律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悬赏执行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还需要在各方面加以完善。

  日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11名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其中最高悬赏奖金为2000元,并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格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近年来,福建省三明市两级法院尝试使用悬赏执行方式,效果良好,成为提高执行效率的有力武器。

  所谓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实现已生效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等,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之一。针对这一痼疾,早在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即提出:“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司法实践证明,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可通过动员社会的力量在司法体制内实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悬赏执行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借助法院之外公众的力量,为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提供了一把“金钥匙”;悬赏执行能大幅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权利人的利益,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悬赏执行,还有助于震慑被执行人。运用悬赏公告,使被执行人不良记录曝光,信誉受损,达到悬赏执行一案、震慑和教育一片的目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也发现悬赏执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悬赏公告传播范围不广泛,导致受众面狭窄;群众参与度还不高;一些知情人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出于舆论和心理压力,不想举报、不敢举报;悬赏执行适用率还比较低,效果不够理想等等。

  执行困难的破解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悬赏执行,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加强了执行的力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为此,有法院建议:

  一是统一和细化悬赏执行令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各地法院较好的公告样式,制定和规范统一的悬赏执行令样式,供各地法院参照使用,最大限度释放悬赏执行的吸引力、公信力及制度价值。

  二是科学界定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悬赏执行实质是辅助性的执行措施,只有在法院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之后仍无法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三是合理确定悬赏金的数额。各地法院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隐匿行踪情节及其财产的数量,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赏金数额。同时,案件赏金的计算方式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消除公众对举报后能否得到赏金的顾虑。

  四是拓宽公告发布渠道。上级法院应建立一个当地法院悬赏执行平台,各基层法院应该积极链接到上级法院悬赏执行平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找和举报。与此同时,可以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向全社会公布悬赏信息,与知名网站对接,争取让更多公众都知晓悬赏执行令的内容。尤其是通过朋友圈悬赏“老赖”,在手机上网的背景下,利用朋友圈悬赏“老赖”无疑会吸引眼球,借助互联网效应广为传播,使更多人知晓。

  五是健全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法院内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加以保护,即接待举报人的线索举报,应由专人负责,法院设立的悬赏电话、电子信箱等,由专人专管专用,对于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也应由专人保管,并提升其秘密等级,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探听。对保管人泄露举报人情况的,应视情节依法严厉查处。